旅游法司法解釋,旅游法司法解釋全文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旅游法司法解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旅游法司法解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為什么要制定旅游法?
旅游法立法目的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旅游法所要達到的目標。旅游法的立法目的,貫穿于旅游法律條文的始終,并指引旅游法律的適用。在一部法律中,每一個具體條文都應當圍繞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展開,并為實現立法目的服務。
旅游法從國家層面來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各方權利、責任,旅游者和經營者的維權、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都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旅游業將進入依法治理、依法維權的新時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1條的規定:“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在我國,制訂一部規范旅游的旅游業發展的法律,在明確旅游發展促進措施、旅游者權益、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有效的市場規制和規范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國家旅游發展協調機制等方面具有緊迫的立法需求。《旅游法》第一條原則就是綜合立法,覆蓋經濟法、刑法、民法,把這三個法的精髓可以在《旅游法》里面體現出來,具有重要意義
《旅游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旅游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本條是關于旅游法效力范圍的規定,對旅游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作出了明確表述。旅游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于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和旅游經營活動:
一是在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在境內的旅游活動和外國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動;
二是在我國境內,通過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由我國境內赴境外的團隊旅游活動,即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活動的全程,包括對派出領隊的管理、對境外導游和旅游者活動的監督、勸阻、旅游活動的內容安排都適用本法。
對于個人出境旅游活動,則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
旅游法第35條是什么?
《旅游法》第35條內容:
一、關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二、關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
三、關于“誘騙旅游者”
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游者”。
四、關于“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旅游法司法解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旅游法司法解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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